7.13 消毒


Ⅰ 一般规定
7.13.1 污水厂出水的消毒程度应根据污水性质、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确定。
7.13.2 污水厂出水可采用紫外线、二氧化氯、次氯酸钠和液氯消毒,也可采用上述方法的联合消毒方式。
7.13.3 污水厂消毒后的出水不应影响生态安全。
7.13.4 消毒设施和有关建筑物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的规定。

Ⅱ紫外线
7.13.5 污水厂出水采用紫外线消毒时,宜采用明渠式紫外线消毒系统,清洗方式宜采用在线机械加化学清洗的方式。
7.13.6 紫外线消毒有效剂量宜根据试验资料或类似运行经验,并宜按下列规定确定:
    1 二级处理的出水宜为15mJ/cm²~25mJ/cm²;
    2 再生水宜为24mJ/cm²~30mJ/cm²。
7.13.7 紫外线照射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射渠水流均匀,灯管前后的渠长度不宜小于1m。
    2 渠道设水位探测和水位控制装置,设计水深应满足全部灯管的淹没要求;当同时应满足最大流量要求时,最上层紫外灯管顶以上水深在灯管有效杀菌范围内。
7.13.8 紫外线消毒模块组应具备不停机维护检修的条件,应能维持消毒系统的持续运行。

Ⅲ 二氧化氯、次氯酸钠和氯
7.13.9 污水厂出水的加氯量应根据试验资料或类似运行经验确定;当无试验资料时,可采用5mg/L~15mg/L,再生水的加氯量应按卫生学指标和余氯量确定。
7.13.10 二氧化氯、次氯酸钠或氯消毒后应进行混合和接触,接触时间不应小于30min。
7.13.11 次氯酸钠溶液宜低温、避光储存,储存时间不宜大于7d。

条文说明

Ⅰ 一般规定
7.13.1 目前,国内城镇污水厂出水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其控制指标为粪大肠菌群数,消毒主要考虑灭活致病细菌和病毒。再生水的消毒程度则需根据其用途确定,分别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地下水回灌水质》GB/T1997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2092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绿地灌溉水质》GB/T25499等,消毒除考虑灭活致病细菌和病毒外,还需考虑持续杀菌的效果、消毒副产物等因素。
7.13.2 常用的污水消毒方法包括二氧化氯、次氯酸钠、液氯和紫外线,或上述方法的组合技术。其中二氧化氯、次氯酸钠和液氯是化学消毒方法,维持一定的余氯量时,具有持续消毒作用,但会和水中的有机物反应生成消毒副产物;紫外线消毒是物理消毒方法,可避免或减少消毒副产物产生的二次污染物,但没有持续灭菌作用,消毒效果受水中悬浮物浓度及色度影响较大。因此,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消毒方式。
    次氯酸钠是近年来污水厂使用较多的一种消毒剂,因其系统简单、副作用小、使用方便而受欢迎;尤其是在污水厂提标改造工程中,所耗投资较低,增加的设备设施简单,安全隐患小。
7.13.3 由于污水厂消毒后的出水中含有的残留消毒剂和消毒副产物,排入水体后会对水体的生态产生影响,因此,污水厂消毒方式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对排放水体的影响,不应影响水体生态安全。

Ⅱ 祡外线
7.13.5 明渠式紫外线消毒系统包括紫外线消毒模块组、配电中心、系统控制中心、水位探测和水位控制装置等。紫外线消毒模块组的所有灯管相互平行,均匀排列在消毒明渠内。
    为确保紫外线消毒效果,保持渠道内紫外线有效剂量,应定期清洗紫外线灯管的石英玻璃套管表面。
7.13.6 污水的有效紫外线剂量应为生物体吸收至足量的紫外线剂量(生物验定剂量或有效剂量),以往用理论公式计算。由于污水的成分复杂且变化大,实践表明理论值比实际需要值低很多,为此,美国《紫外线消毒手册》(EPA,2003年)已推荐用独立第三方验证的紫外线生物验定剂量作为紫外线有效剂量。据此,本条做此规定。
    《城市给排水紫外线消毒设备》GB/T19837中明确规定用于污水消毒的紫外线有效剂量指标:为保证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所要求卫生学指标中的二级标准和一级B标准,SS不超过20mg/L时,紫外线有效剂量不应低于15mJ/cm²;为保证达到一级A标准,SS不超过10mg/L时,紫外线有效剂量不应低于20mJ/cm²。紫外线消毒设备在工程设计和应用之前,应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用同类设备在类似水质中所做的检验报告。
    经调查国内城镇污水厂的运行经验,一般二级处理出水水质达一级B标准时,紫外线消毒有效剂量按15mJ/cm²~19mJ/cm²;出水水质达一级A标准时,紫外线消毒有效剂量按20mJ/cm²~25mJ/cm²。据此做出二级处理出水的紫外线有效剂量规定。
    一些病原体进行不同程度灭活时所需紫外线剂量资料见表23。
表23 灭活一些病原体的紫外线剂量(mJ/cm2)
    一些城镇污水厂消毒的紫外线剂量见表24。
表24 一些城镇污水厂消毒的紫外线有效剂量
    单独采用紫外线消毒时,由于紫外光不能在管网中提供持续的消毒作用,为避免细菌的光复活,应尽量加大紫外线有效剂量。因此,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给排水紫外线消毒设备》GB/T19837规定,紫外线消毒作为城市杂用水主要消毒手段时,紫外线有效剂量不应低于80mJ/cm²。否则,难以稳定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规定的“总大肠菌群≤3个/L”的指标。采用紫外线消毒和含氯消毒剂联用的方法,则可以增强水质安全保障,有效解决紫外线持续消毒能力差的问题。此外,根据污水再生利用的不同分类,按照国内相关水质标准,除地下水回灌水质无余氯要求外,其余(城市杂用水、景观环境用水、工业用水、农田灌溉用水、绿地灌溉)均有余氯量的要求,故再生水采用紫外线消毒时宜和含氯消毒剂联合使用。
7.13.7 为控制合理的水流流态,充分发挥照射效果,做出本条规定。

Ⅲ 二氧化氯、次氯酸钠和氯
7.13.9 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中规定了粪大肠菌群数排放指标,按此要求的加氯量,应根据试验资料或类似生产运行经验确定。
    经调查,国内城镇污水厂的运行经验:一般出水水质达一级B标准时,加氯量为5mg/L~9mg/L:出水水质达一级A标准时,加氯量为3mg/L~5mg/L。据此,规定本条,无试验资料时,二级处理出水的加氯量可采用5mg/L~15mg/L。
    再生水除卫生学指标外,还有余氯量的要求,故加氯量按卫生学指标和余氯量确定。
7.13.10 在紊流条件下,二氧化氯或氯能在较短的接触时间内对污水达到最大的杀菌率。但考虑到接触池中水流可能发生死角和短流,因此,为了提高和保证消毒效果,规定二氧化氯或氯消毒的接触时间不应小于30min。
7.13.11 次氯酸钠溶液的稳定性较差,温度和紫外光对次氯酸钠的稳定性影响很大,升高温度或光照(特别是紫外光),次氯酸钠溶液的分解速度将明显加快,所以次氯酸钠溶液要低温、避光储存。储存区域室温不宜超过30℃,储存时间不宜大于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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